一、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(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)
《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科工安密[2011]356號)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
《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(科工安密[2012]105號)(一下簡稱實施細則)
二、受理機構
北京市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。
三、許可條件
(一)基本條件
1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;
2、無外商(含港澳臺)投資;
3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,經營業績良好;
4、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。
(二)組織條件
1、成立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;
2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領導擔任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;
3、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單位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;
4、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有明確的工作分工;
5、保密委員會或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,每年至少召開2次以上會議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。
(三)機構條件
1、涉密人員100人(含)以上的,要有專門獨立機構管理安全保密工作,編制2~3人;
2、涉密人員50人(含)以上、100人以下的,要明確1個部門管理安全保密工作,設1名專職安全保密管理人員;
3、涉密人員50人以下的,要明確1個部門管理安全保密工作,配1名兼職安全保密管理人員。